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某某与被告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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