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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某某诉被告塔*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某某与被告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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