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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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