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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