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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1986年12月16日原、被告结婚。于1987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名张*成年已婚,于199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名张*成年已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并辱骂原告,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受,现住孩子已经长大成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已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9月原告起诉了被告,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只好撤诉,同时考虑到孩子并给被告一次悔改机会,但时至今日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且变本加厉,无奈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9号楼3单元401房屋一套、蒙KN117越野车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的哥哥黄*30000元、欠白*10000元、欠王歧山4000元、欠齐建平2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坚持不离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的哥哥黄*30000元、欠白*10000元、欠齐建平2300元,是否欠王歧山4000元被告不记着了。原告的其他诉称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013年5月6日保证书一份、2014年5月6日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多次酗酒后殴打原告;(2014)鄂托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经法院起诉调解后撤诉,给过被告悔改的机会;2015年10月11日报警回执和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因酗酒上原告住址与原告闹事。综合以上证据,并几次起诉经法庭调解,被告屡不悔改,经常酗酒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无法维持,已彻底破裂,夫妻因此经常分居。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和质证,应承担对自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纳并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16日原、被告结婚。于1987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名张*成年已婚,于199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名张*成年已婚。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殴打辱骂原告,被告此恶习屡教不改,原、被告经常因被告酗酒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受,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原告起诉后的2015年10月11日被告又到原告的住所将原告打伤,原告无奈报了警,经派出所干警协调处理了事。原告请求分割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9号楼3单元401房屋一套和蒙KN117越野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均无证据佐证;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的哥哥黄*30000元、欠白*10000元、欠齐建平23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欠王*4000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无证据印证,被告表示不记着了;无夫妻共同债权。2015年10月22日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被告一直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殴打辱骂原告,且屡教不改,被告不尊重原告的人权,原告一直以孩子未长大成人忍辱与被告时有分居的生活,已给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经法庭调解未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u0026ldquo;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u0026rdquo;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分割位于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9号楼3单元401房屋一套和蒙KN117越野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均无证据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欠王*4000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无证据印证,原告要求分担欠王*4000元债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在平等的基础上予以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黄某某的哥哥黄*30000元中的21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责偿还;欠原告黄某某的哥哥黄*30000元中的8850元、欠白*10000元、欠齐建平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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