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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年6周岁。由于我与被告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生活在一起,发现被告好吃懒做,爱好上网,对家及孩子不管不顾,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服从法庭判决;夫妻财产:楼房及凉房归原告所有,原告退还被告房款50%。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双方也没有大的矛盾,我对原告及孩子照顾有佳,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杨*乙,现年6周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核实家庭财产有:位于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庆原小区楼房一套及凉房一间。双方均认可债权有:杨*丙欠1.4万元、王*乙欠1.4万元。原告表示王*借款已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当正确对待,相互理解,互相沟通,和睦相处,从原、被告夫妻现状来看,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的缺点,正确处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和好生活的,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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