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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甲诉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甲、被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朱*,现已成年。由于我与被告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互不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不爱多言,在生活中与被告难以沟通。被告好吃懒做,不干活,经常喝酒,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孩子也大了,还有老人要照顾,我身体也有毛病,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朱*,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核实,原、被告均认可债务有:欠屈某某1万元、田*乙2万元、宋*甲5000元、宋*乙2000元、田*丙1.5万元、张*某2000元、田*丙3000元、田*丁2000元、田*戊1.3万元、瑞丰1.5万元、宋*丙1万元、梅某某5800元、朱*2.7万元、武某某1万元、赵某某和王某某共2万元、刘*3.6万元、周*5000元、张*1.5万元、宝财1万元、张*甲1.5万元、向店元和向某共计1万元。对于被告陈述其他债务,因原告否认,被告对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当正确对待,相互理解,互相沟通,和睦相处,从原、被告夫妻现状来看,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的缺点,正确处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和好生活的,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田*甲与被告朱*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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