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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蔡*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鞍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蔡*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辽C98427出租车被尚某某变卖的证据材料。尚某某将该台出租车以28.2万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冬天二手车行。该事实有二审审判人员的追记为证,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合理分割。2.一审诉讼期间,申请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一、二审期间,申请人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尚某某擅自处置夫妻生产资料(两台捷达出租车)和尚某某承包工程收入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调查收集,二审法院仅调取了C98427车辆被尚某某变卖的事实,对其他证据未能调取。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承担及损害赔偿金承担方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两审判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57-71、面积42.11平方米房屋一处,被申请人尚某某有50%所有权,尚某某承认,两审法院也予以认定,但判决书中没有加以分割,仅以该房屋涉及案外人权利为由不予处理,属遗漏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尚某某提交意见称:原判决正确,要求按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蔡*提出二审审判人员追记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且二审判决认定该项财产可另案诉讼,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蔡*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期间申请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一节。经查,申请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且在书面申请并未说明其不能调取的客观原因为何,故蔡*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承担及损害赔偿金承担方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一节。经查,因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某某的确切收入,故原审法院参照2013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尚某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蔡*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

关于蔡*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节。经查,尚某某有50%所有权的座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57-71、面积42.11平方米房屋一处,因原审判决已告知其另诉,故并不存在原审判决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故蔡*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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