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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周*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周*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锦民终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刘*申请再审称,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从登记结婚到分居一共不到一年时间,考虑到双方的婚姻时间较短以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情况,本案中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2万元为宜。”其认定错误。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周*于2013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周*某。结婚前,被申请人共给付申请人彩礼8万元。《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但结婚,而且生育了孩子,只有在导致给付人绝对的生活困难的情形下,才予返还。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没有因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以至分居、离婚更不是申请人一方的责任。二审法院改判申请人返还2万元彩礼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申请再审,望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周*答辩称,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要求。被申请人系生活在农村的普通家庭,为了结婚已经花费了很多的钱,但申请再审人要求给付8万元的彩礼后才能结婚,为了结婚,被申请人的父母只能到处张罗彩礼钱,这使生活变得更加困难了,后来由于家中变故,被申请人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但申请再审人非但没有与被申请人共患难,还在生完孩子没出满月就扔下了孩子,偷偷回了娘家,究其原因就是申请再审人看到被申请人家中败落。我们结婚还不到一年,现在家中生活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时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应当返还。离婚后,申请再审人从未看过孩子,也未给过孩子抚养费,被申请人为了照顾年幼的孩子,至今都无法出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一家人的生活都是亲戚朋友在帮忙,被申请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很因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判所列证据载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根据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周*从登记结婚到分居不到一年时间,考虑到双方的婚姻时间较短以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情况,继而判决申请再审人刘*返还被申请人周*给付的8万元彩礼款中的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申请再审人刘*所提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二审判决返还2万元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现被申请人一家租房居住且周*带着孩子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适当返还2万元彩礼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事实,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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