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由于双方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导致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