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原告刘*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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