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对被告范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对被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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