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茹*与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