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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相识,于201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自2014年初原告怀孕后,被告对原告说:“你怀的孩子不是我的。”此后对原告辱骂殴打,尤其是在女儿陈*出生后,被告更是对原告变本加厉,辱骂殴打更是家常便饭一般。被告亦不支付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用,就连女儿的医疗费被告亦不承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双方感情已无法修复,故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给付陈*抚养费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家庭暴力,没有对她辱骂和殴打,原告所述的被告不给孩子看病不符合事实,不同意孩子的抚养权给原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双方于201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

证据二、出生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婚生女儿陈*于2014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举示证据。

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核与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5日婚生一女陈*。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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