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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