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某诉称,我和屈某某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曹*,现年6周岁。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屈某某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屈某某离婚。
被告辩称
屈某某未进行答辩。
曹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庭审中举示了如下证据:
证据A1:结婚证,证明曹某某、屈某某婚姻关系。
证据A2:巴彦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曹某某、屈某某身份关系。
证据A3:巴彦县*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屈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
证据A4:巴彦县公安局山后派出所证明,证明屈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
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对上述四份证据,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与屈某某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曹*,现年6周岁。曹某某、屈某某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口角,2013年4月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曹*现随曹某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分析曹某某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曹某某、屈某某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婚生子女由谁抚养。
关于曹某某、屈某某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的问题。曹某某、屈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屈某某离家出走已2年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曹某某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婚生男孩曹*一直随曹某某生活,现在屈某某下落不明,理应由曹某某抚养。对于曹某某要求自行抚养婚生男孩曹*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曹*由原告曹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
尔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