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39号唐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将争议房屋更名过户给唐XX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齐齐哈*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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