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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2003年12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3月27日婚生女儿梁*某出生。从2008年开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感情破裂。2008年被告曾提起过离婚,但因考虑孩子,没有同意离婚。现双方感情以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胡*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生育一女梁某某。婚初二人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为证及原告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其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未到庭,有关子女由谁抚养及夫妻财产数额无法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宜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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