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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某某,因婚前了解少,个人生活背景不同,导致婚后无法沟通,多次发生矛盾,几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因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如果因被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可以改正,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其不希望婚姻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住房一处(现住址)、股票及存款,但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为证及双方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被告对夫妻感情较为珍惜,因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证实存在法定离婚之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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