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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6日生一女孩郑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动手打骂原告,对原告精神和身体都造成严重伤害,因被告使用暴力,对孩子心灵也造成了伤害,为结束这种提心吊胆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郑*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夫妻双方共同外债,应共同负担。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的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6日生一女孩郑某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庭审中均承认双方无共同住房、存款、债权等,但有共同外债103,500.00元。

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均同意离婚,在调解阶段因外债的具体分配未达成协议,其反悔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在调解阶段因外债的具体分配未达成协议,其反悔表示不同意离婚,为附条件同意离婚的表示。应确认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提出双方存在共同债务43,5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提出欠有外债60,000.00元,虽系原告离家之后所欠,但所欠债务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用于工作及生活所用,原告也予以确认,故对此两笔外债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平均负担。原告提出抚养女儿郑某某,且未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郑某某由原告潘某某抚养。

三、共同外债103,5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1,75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被告告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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