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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于勇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勇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将登记其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街道平房一处归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内容于2015年4月8日给付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分割款30,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街道南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于某某。

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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