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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25日生育一子周*,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因被告于早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其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25日生育一子周*,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照原件、户口本复印件、铁锋区**委员会证明、铁锋区新工地派出所证明,本院对周*询问笔录为证以及原告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各尽互家庭责任和义务,然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离家在外、无法取得联系,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致使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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