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程**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同意用其所在工作单位哈*路局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欠款30,000.00元,同时同意从2015年7月份起每月在其工资中扣抚养费1,050.00元至婚生女孩高中毕业时止。故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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