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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