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X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X诉称,2011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2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无下落。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村委会证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被告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唐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和相关的证据认证,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1年1月23日原告韩XX与被告唐X登记结婚,双方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音信、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且无音信、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唐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