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同居,后于2010年5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名女孩孙X1,现年11岁,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有余,感情已破裂。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孙XX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开始同居,同居后生育一名女孩孙X1,现年11岁,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打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之久,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结婚证、户籍证明、克东县*民委员会二份证明、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
上列证据,经庭审认证,其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帮助,相互爱护,相互和谐的基础之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口角打架,说明原、被告感情不牢固,不稳定,加之被告于2011年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原告与被告至今无法联系,且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之久,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提出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婚生女孩孙X1随原告张XX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原告张XX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