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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诉程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被告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上学认识,于199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田X,现年19岁。婚后,原告的工资自由银行代发后均由被告掌管。2004年11月双方在克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2015年4月25日被告检查出患有原发肝癌骨转移,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复婚。其后被告在北*局医院做了一次介入治疗,到北*2医院看了一次专家门诊,在吉林市买了一些药品后,被告拒不出资为原告再治疗。被告的行为已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复婚后原告的工资和因原告患病所接受亲友的慰问金合计36,715.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程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现在重病在身,被告不能不管。如果原告没有病,被告可以同意离婚。复婚后,原告2015年5月工资为3,500.00元,6、7日工资均为3,700.00元,8月工资已由原告自己支取,工资均已用于家庭生活花销了。关于亲友慰问金19,300.00元,因原告外出看病和旅游也已花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田X,现年19岁。双方于2007年12月在克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4月原告被查出患有原发肝癌骨转移后,原、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复婚登记,现原告以被告不积极出资给原告看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要求法院分割的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复婚后原告的工资和因原告患病所接受亲友的慰问金合计36,715.5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情,有原告提供的克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上列证据,经庭审中质证、认证,其真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看病费用一事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离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复婚后原告的工资和因原告患病所接受亲友的慰问金合计36,715.5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田XX与被告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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