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3月13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调解,书记员张*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香诉称,原告与被告黄*胜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分居已长达半年之久,双方毫无感情可言,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黄*胜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