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3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吴*﹑被告黄*到庭参加调解,书记员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被告黄*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入,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黄*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吴*与被告黄*红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