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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独任审判,并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韦*、被告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与被告梁*于2002年12月认识并恋爱,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生育儿子梁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1月,原告便独自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XX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韦*与被告梁*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梁XX随原告韦*生活,原告韦*自愿承担儿子梁XX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梁*自愿全部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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