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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黄高建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独任审判,并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廖*、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与被告黄*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4年2月同居生活,2008年6月23日生育女儿黄XX,2009年2月3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原告便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再无往来。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至女儿成年止,并要求一次性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廖*与被告黄*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XX随原告廖*生活,被告黄*建自愿给付女儿黄XX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按月支付并于当月25日前支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廖*自愿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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