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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5日在凭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1月27日生育儿子李。自从被告当了村支书,经常彻夜不归,与一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关系,至今夫妻分居已一年,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3、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位于凭祥市夏桐村那乜屯一栋房子;4、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3月5日在凭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1月27日生育儿子李。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近年来夫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原告称被告有第三者无证据证明。双方现在还在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婚后双方也很好的履行了义务,生育了一个儿子,至今一起生活了18年,还是有感情基础的。现在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被告经常外出,因被告是村干部,事多情有可原,原告应该给予支持和谅解,本院认为双方这些矛盾还是可以调和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农诉请与被告李离婚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农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073101040013813,开户银行:中*银*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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