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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英诉称,原告与被告黄*自由恋爱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5月28日生育女儿黄XX。2007年起,被告带不明身份的女人到家中留宿,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知悔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归原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黄*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8日生育女儿黄XX。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崇左*作银行贷款220000元,共同债权有黄X向原、被告借款24600元,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XX随被告黄*生活,被告黄*自行承担婚生女黄XX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三、夫妻共同债权24600元由被告黄*享有,原、被告向崇左*作银行贷款220000元的共同债务由被告黄*自行承担;

四、原告黄*随时可以探视婚生女儿黄XX;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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