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陆**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陆*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团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甘*全担任记录。

原告陆*与被告黄*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后认识,2009年6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1月23日生育儿子黄XX。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互相争吵。2011年2月初,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而成诉。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与原告陆*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黄XX由被告黄*抚养。原告陆*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黄XX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额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陆*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