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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2014)兴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李*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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