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与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农,被告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何。由于是父母包办,夫妻感情一般。加上被告父母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为此,原告负气外出打工三年不回,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认为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负担。另因外出打工三年没有给儿子一分抚养费,愿意补偿儿子30000元,从今年起,每年支付10000元。

原告农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凭*案馆提供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证明原告农与被告何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何*称,结婚后夫妻生育了一个儿子何,感情还是好的。三年前原告说去打工,外出后就一直不回来,打电话也不接,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内无证据提供。

由于原被告儿子何已12岁,庭审中经征求何的意见,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随父亲何生活。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25日生育儿子何。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0年赌气外出打工到现在一直没有回来过,被告曾寻找原告,但没找到,打电话原告不接,双方分居满三年。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儿子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后,也生活了一段时间,生育了一个孩子,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难以沟通,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就一直不回家,双方也无电话联系,至今分居三年,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儿子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因庭审上已征求婚生子何意见,其愿意随何生活,且何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随被告在板旺村那丁屯生活和读书,故本院尊重孩子意愿,何随被告何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各负一半。原告离家三年对儿子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义务,自愿补偿儿子30000元,从今年起每年支付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何*小该款由被告保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农与被告何离婚;

二、婚生子何随被告何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一半,至何年满18岁独立生活止;

三、原告补偿何的30000元支付给被告何,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073101040013813,开户银行:中*银*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