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钱丽球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丽球与被告陈*于2009年年初在扶绥县县城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0年2月10日在扶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7月,原告因工作及家庭生活不顺心而独自外出务工至今。2013年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并由被告陈*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有:洗衣机、消毒柜和饮水机各1台,床和沙发各1张,衣柜1个。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与原告钱*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有财产洗衣机、消毒柜和饮水机各1台,床和沙发各1张,衣柜1个全部归被告陈*所有;
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丽球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