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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与唐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X诉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X、被告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X诉称,其与被告系媒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2010年双方到来宾*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有一个男孩。被告在原告生完小孩后染上赌博恶习,家中的钱都被被告拿去赌光了,被告还逼原告回娘家借钱回来赌,原告曾劝被告不要再赌了,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唐X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们夫妻平时争吵是有的,夫妻生活那么多年,有争吵是正常。被告去打麻将是有过,但这不是离婚的理由,而且被告在小孩出生后就不再赌了,原告外出打工三年,有了第三者,就不再过问小孩,也不愿回家,现儿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相互认识后恋爱,10个月后在被告家摆酒席,之后同居生活。2010年1月13日双方就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5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X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经济开支及被告参赌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原告、被告在语言上都有过激行为。2011年原、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期间断断续续有联系,2012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4年3月10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四年,生育有一个男孩,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时有争吵,但争吵原因是被告参赌、夫妻之间的信任等问题产生矛盾,加之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才导致今天的局面,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庭审中,被告对自身的参赌行为进行反思,也表达维系家庭和睦的愿望。因此,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交流,互相理解,还是能够化解矛盾,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轻言离婚,对原、被告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不利。鉴于原告目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韦X与被告唐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韦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8101040016700。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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