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X与罗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X诉称,原告和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后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婚后生育有一个小孩。2009年双方到来宾*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好吃懒做,整天喝酒,每次喝酒醉后都对原告进行残酷殴打,原告身上多处伤痕尚清晰可见,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争吵。从2011年起,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罗X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在广东打工时认识,恋爱一年后就在广东租房同居生活。2010年6月10日双方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罗XX,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被告经常酗酒,被告醉酒后原告稍有不顺从被告的意思,双方就会发生冲突,言语不和而时常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曾有肢体冲突。从2011年3月起,原告觉得与被告无法再继续生活,于是就搬回原告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来往、联系。为此,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另查明,被告缺席,单方无法查明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当事人可在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来解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互敬互爱,相互扶肋,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被告的酗酒行为而产生矛盾,原、被告没能通过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来及时化解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双方还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矛盾越积越深。自2011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形同虚设,夫妻有名无实,据此,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准许。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目前小孩在被告家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如轻易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小孩成长不利。因此,小孩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兰X与被告罗X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XX随被告罗X生活,由被告罗X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兰X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8101040016700。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