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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与周*经人介绍于2011年元旦认识,婚前感情较好。2011年3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李*认为周*不信任自己,加上性格有异,夫妻感情遂产生隔阂。2012年9月21日,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离婚,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李*离开贵港到外地打工,双方之间没有联系。2013年7月3日,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与周*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与周*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来李*认为周*不信任自己,加上性格有异,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李*与周*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裂痕进一步加大。经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后,李*离开贵港到外地打工,夫妻分居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李*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计共56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的感情从未建立起来。周*一开始就存在虚报年龄及隐瞒与她人不正当关系的欺骗行为,李*也为此在登记结婚后取消筹办婚礼,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感情。李*经与周*友好协商至起诉要求离婚,周*故意拖延、拒绝与李*面对解决问题,让李*沉浸在精神痛苦中。两人登记结婚至今已分开两年八个月,周*的手机也已停机,两次离婚诉讼均是通过公告方式向周*送达法律文书,证明周*有意躲避及双方分居事实。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至今已近三年,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客观环境等原因时有争吵,但矛盾不是很大。幸福家庭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信任与沟通,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矛盾,和好是可能的。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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