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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认识恋爱,2008年1月28日在蒲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但之后双方仍然搞不好关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称夫妻感情差不是事实,如果婚姻基础差,双方不会一起生活这么久。结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原告也有很多原因,原告生气之后都不回家,2013年原告起诉以后,被告去找她就吵架,被告认为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结婚后共同修建有房屋一套,被告在修建时出资将近10万元,被告应该分得一半的房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认识恋爱,2008年1月28日在蒲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原告开庭时未到庭,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2014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后有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一套,被告称出资10万元,原告只认可被告出资3万元,被告未提供修房出资10万元的证据,但原告同意支付被告现金8万元。

另查明,被告所称房屋坐落于蒲江县寿安镇白岩寺村育才小区,系农村散居房屋,2009年12月3日经蒲*管局登记,产权证为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8122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李某某与伍某某,伍某某系李某某与其前夫之子。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12月起诉离婚,按撤诉处理后双方仍处不好夫妻关系,应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主张分得一半房屋,但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及伍某某,因双方所讼争之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对此项财产的归属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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