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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曹*均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曹*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通过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一审判决进行宣判。上诉人钟顺容于2015年5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又于同月24日向一审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且未缴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决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钟*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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