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吴*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罗*与被告吴*于2001年2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同年12月8日生育长子吴*;2004年11月12日生育次子吴*。双方于2009年10月27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5日,原告以被告婚后长期爱好赌博,殴打原告,对家庭及孩子未尽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罗*与被告吴*全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五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不准许原告罗*与被告吴*全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准许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自我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被上诉人长期不管家,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且还长期对我进行辱骂、殴打等,二个孩子出生后,一直是我的父母抚养,而被上诉人时常打电话给我要钱,只要我不给就在电话里乱骂我,甚至还跑到父母亲家,对我父母乱打,并砸坏家里东西,此事实四周的乡邻均可以证实上列事实。而一审法院竟然以我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为由,判决不准许离婚,在被上诉人得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被上诉人更加猖狂,扬言见着我就将我打残、打死,甚至还要连累家人和孩子的生命,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仍判决不准许离婚,将会有恶劣事件的发生,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孩子的生命安全,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上诉,请求判决准许离婚为谢。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二审中上诉人罗*向本院陈述已经分居多年,但是被上诉人陈述双方之间还有感情,再结合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的事实,若现轻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家庭、社会的稳定,故,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双方应从维护感情、家庭的角度出发,尽力化解婚姻生活中遇到的矛盾,使婚姻家庭生活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双方的矛盾仍然难以调和,当事人可在本案判决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