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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与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简*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简*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简*基于双方自行和好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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