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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诉称:我与被告王*于2009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0年2月26日共同生育一个男孩,名叫王*,2011年6月16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从2012年原告与被告就因被告打麻将和经常去网吧而不管家里而发生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各种矛盾越来越尖锐,被告与原告吵架,就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三、四天,在离家出走期间从不与家人联系。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出离婚,刚开始的时候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又多次提出离婚,原告就同意与被告离婚,但是当原告和被告一起拿起证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到了民政局被告就说:“我现在心情不好,今天不离了”。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在龙头箐栽种杉树和2012年男方父母分给原告和被告的杉树约六亩。现在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经常打麻将、泡网吧、不顾家庭的种种行为,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诉状所说的部分不是事实,说我一吵架就离家出走是不和的,诉状上所谓的共同财产并不是我们栽种的,而是我们父母栽种的。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与被告王*于2009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0年2月26日共同生育一个男孩,名叫王*,2011年6月16日原告汤*与被告王*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2015年7月27日,原告汤*以王*打麻将、泡网吧、不顾家庭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王*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汤*、被告王*的陈述在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即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仅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而且还须审查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汤*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或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原告汤*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汤*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原告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汤*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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