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冬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某某年某月生育一男孩(不久夭折),2001年某月某日生育男孩韦*。2005年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夫妻在某某村某某组公路坎下沟边修建了一栋一层三间砖混结构房屋,2014年加建第二层。由于建房所欠债务多,债务人追债时,被告说:“谁借的债谁还”,并动不动杨*要杀人,夫妻由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韦*由被告抚养,随被告居住生活;孩子长大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孩子选择。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某村某某组的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小型打米机一台、彩电一台及家庭生活用品等,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19600元,原、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韦某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是:1.原、被告夫妻为了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2015年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在家做农活并照顾孩子,夫妻并未发生矛盾;2.原告外出打工后提出离婚请求,不是原告真正本意,是受他人指使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3.原、被告夫妻在相互扶持、相互照顾、互敬互爱中已走过16年的岁月,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夫妻和好如初,共建家庭。

原告吴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经被告韦某某质证,无异议。

被*某某为支持自己辨称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供法庭质证: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经原告吴某某质证,无异议。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夫妻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经原告吴某某质证,无异议。

3.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原告吴某某质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某某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冬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某某年某月生育一男孩(不久夭折),于2001年某月某日生育男孩韦*。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19日,原、被告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小型打米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及家庭生活用品等。原告吴某某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19600元,被*某某认可夫妻共同债务有17600元。夫妻无共同债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及庭审陈述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某某于2008年8月28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吴某某起诉要求与被*某某离婚,被*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吴某某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原告吴某某起诉与被*某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某某与被*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并且已共同生育子女。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彼此间沟通,共同对家庭、孩子负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吴某某起诉与被*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