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认识,2002年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7月11日生育长女张*,2006年2月5日生育长子张*,2007年4月7日生育次女张*。2010年1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发生吵闹,被告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张*、张*由我抚养、张*由被告抚养。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书证①:原告身份证、户主姓名为张某某的户口簿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所生育子女的身份信息。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②:XXX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③:织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超声检查报告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时无孕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④:(2015)黔织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⑤: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现在XX乡租房照顾孩子读书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三个孩子现在后寨乡租房居住、读书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房租金额不清楚。

视听资料:照片2张,用以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殴打,系被告被原告打骂,被告在阻止过程中无意导致原告受伤的。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判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书证①、②、③、④及视听资料,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书证⑤,因原告未提交收据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租金金额,对该证据本院认可原告在织金县后寨乡租房居住照顾三个孩子读书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7月11日生育长女张*,2006年2月5日生育长子张*,2007年4月7日生育次女张*。2010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XXX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7月28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返回江苏省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所生三个孩子现在XXX乡就读,与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至今原被告已分居满1年以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u0026amp;amp;ldquo;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u0026amp;amp;rdquo;:第七条u0026amp;amp;ldquo;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u0026amp;amp;rdquo;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生育的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共同生育两女一男,为方便孩子生活,应判决张*、张*原告抚养,张*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孩子张*、张*原告抚养,张*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