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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诉称:2006年1月,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6年3月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XX年X月生育男孩王*。2008年6月27日,我与被告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在本组修建了砖混水泥平房一幢二层十三格,无共同债务。后因被告长期虐待和殴打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王*由被告抚养,现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虽不完全属实,但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1200元给我,共同财产归我所有,所欠信用社20000元、欠卢XX的借款5000元、欠王X的借款4000元、欠王XX的借款2000元、欠王X的借款6400元,由原告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同年3月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08年3月9日生育男孩王*。2008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黔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对该二辆车议定价款为12000元)、八*沙发一套、六门柜一个、席梦思床三间、四门柜三个、52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两个、三人沙发一个、二人沙发一个、一人沙发一个、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茶几二张。共同债务有:欠X*行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无共同债权。

诉讼中,被告王*某对其主张欠卢XX的借款5000元、欠王X的借款4000元、欠王XX的借款2000元、欠王X的借款64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原、被告的孩子王*现随同被告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公民身份证、结婚证、妇检本、照片,被告提交的贷款凭证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一子,但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被告对其孩子均有抚养义务,原告主张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也同意抚养孩子,故孩子王*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均有分享权,鉴于被告抚养孩子,故将原告应分享的共有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的共有房屋因无产权证明,且原告不要求本院作出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出处理。所欠X*行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偿还,原告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耿*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孩子王*由被告王*某抚养。

三、共同财产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黔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八座布沙发一套、六门柜一个、席梦思床三间、四门柜三个、52英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两个、三人沙发一个、二人沙发一个、一人沙发一个、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茶几二个,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所欠X*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耿*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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