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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龙*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xx年原、被告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悬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为逃避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外流浪打工。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共同子女被被告表弟杨xx谋杀,被告不催促政法部门依法惩治罪犯,反迁怒于原告,逼迫原告承认与杨xx勾搭成奸谋杀亲生儿女的“事实”,原告痛失子女又遭受被告百般羞辱,双方便成天争吵打架,感情完全破裂,似同仇人。为避免仇杀悲剧发生,也为及时结束这一痛苦婚姻,2014年8月中旬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调解,鉴于原、被告刚刚痛失亲子,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为防止其他悲剧再发生,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之后,被告仍不知悔改,公开在法院殴打原告,原告为此一直在外打工谋生,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的房子、山林归被告所有,现存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原、被告平均分割。3、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要离婚可以,补我10万元钱,或者把两个小孩拉起来(救活)。存于被告户头上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0万元,已用于打官司用完。同时,还有银子5斤,存放在原告姐姐处。

原告吴*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审查处理结果》、《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各一份1页,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二份2页,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龙*甲为证明自己的意见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1、《xxx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30页,拟证明因原告的过错造成两个小孩死亡。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只认可与杨xx在外打工,没有不正当关系。

上述证据,符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xx年起原告与本村杨xx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二人一起外出打工,并相约各自离婚后在一起生活。2013年杨xx与妻子离婚,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2014年5月中旬,原告承诺回家与被告离婚。5月13日,原告回到家中,之后与杨xx联系,表示中止与杨xx的关系。5月30日,杨xx认为原告欺骗自己的感情,悄悄到原告家,欲用液化气将原告害死,后因其它因素未果,而将在家中午休的一子一女害死。被告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害死两个子女,二人为此经常争吵,之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2014年8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撤回起诉。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存于被告户头),银子5斤(存放于原告姐姐处)。另查明,杨xx犯故意杀人罪被xx省xxx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杨xx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但婚后,原、被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发生争吵,2014年8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尊重夫妻感情,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原则,并造成子女被他人所害的严重后果,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原告起诉离婚,本应准予离婚,但原告与他人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原、被告一子一女被他人无故伤害致死的悲剧,给被告极大的精神伤害,也是造成夫妻感情危机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被告坚决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或要求原告将两个子女救活,否则不同意离婚。人死不能复生,原、被告应面对现实。考虑原告的过错责任,被告受到的精神伤害,暂不适宜判决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吴*提出与被告龙*甲离婚,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于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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