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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