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宜*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婚生子赵*的探视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陈*自愿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6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